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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电监会并入国家能源局,后期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资质,电力业务许可证等管理由国家能源局各个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和发证。以下是原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包括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变更、延续、注销及定期检查等工作。
电监会是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资质管理中心是电监会从事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具体事务,会内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在资质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工作。
(一)资质管理中心
1.组织起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章;
2.统一组织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工作;
3.负责中央电力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电力业务的大型电力企业、内蒙古电力公司以及从事核能发电等电力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工作;
4.复核由各派出机构审查的电力业务许可意见,提出是否同意派出机构许可建议的意见,统一拟定许可决定文件;复核时,根据具体情况可对派出机构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抽查;
5.统一负责许可证的编号、颁发;
6.负责持证企业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7.负责定期检查,纠正企业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
8.根据对持证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办理相应的证照管理事项;
9.统一负责对各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场监管部、输电监管部、供电监管部
参与相关电力业务许可证审查工作,参加有关现场核实,会签许可决定报批文件。
(三)派出机构
1.负责所辖范围内地方电力企业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并报资质管理中心;
2.颁发相关电力业务许可证;
3.负责相关持证企业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4.负责相关持证企业的定期检查,纠正企业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
5.根据对相关持证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办理相应的证照管理事项。
二、对持证企业被许可行为的日常监管
对持证企业被许可行为的日常监管是指对持证企业从事电力业务活动的监管,监督其在生产经营中是否履行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监会各项规章的规定,此项工作主要由会内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
(一)会内有关部门
1.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对持证企业从事电力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2.按职责分工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3.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纠正持证企业的违规行为。
(二)派出机构
1.负责对辖区内持证企业从事电力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2.按会内统一安排,进行专项检查;
3.负责纠正辖区内持证企业的违规行为。
三、对持证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会内部门、资质管理中心以及派出机构发现持证企业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应当提请立案。电监会立案、调查以及处理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具体职责为:
1.确定立案;
2.组织调查;
3.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