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标准第四章解读

作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人数: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标准的第四章主要是承装修试电力资质的变更和延续,许可证变更包括法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电力资质企业名称变更等事项,以上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华北能源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批准通过后,换发新的承装修试许可证。延续,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是六年,到期前,企业提出延续申请,华北局批准通过公示后,延续承装修试许可证。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补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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