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二、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4.送达阶段: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告阶段:公告许可结果,提供许可信息查询。
事后监管阶段: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被许可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
三、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从事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擅自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