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人信用告知承诺书
按照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的部署,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能源监管局实施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办理“告知承诺制”试点。
申请企业在签署本承诺书之前,应认真阅读拟申请业务所需条件的格式文本,并确认满足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许可的企业,需要签署书面承诺书,并录制承诺视频,承诺企业符合许可审批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在对申请企业作出许可决定后,能源监管局将在6个月内对其承诺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许可的,按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相应许可,给予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企业自愿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X
X 许可,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2.本企业保证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的情况。
3.本企业已知悉许可机关一次性告知的本企业申请 X 许可的审批条件。本企业具备许可机关告知的取得所申请许可必备的所有条件。
4.本企业申请许可时所申报的人员为本企业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
5.本企业在取得许可后,将按照许可法规的规定,在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6.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时,本企业将按照许可法规的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延续。
7.本企业将在人员、资产、设备发生重大变化,出现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以及发生安全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等情形时,按规定向能源监管局报送信息。
8.本企业将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等规定,依法开展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9.本企业保证始终保持所持许可证类别和等级所需的许可条件、标准。
10.本企业保证,如果承诺条件发生变化,将做好登记,并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等规定,将变化情况告知能源监管局。未告知的,将视为不符合承诺条件。前述情况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缺失的除外,但仍应将不可抗力造成承诺条件缺失的情况书面报能源监管局。
11.本企业了解能源监管局对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以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企业的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1)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办理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向其下发监管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2)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一是办理新申请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撤销许可事项变更,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骗取登记事项变更的,撤销变更,将其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并将其移送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四是骗取补证的,撤销补证,将其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予以监管。
五是作出以上处理后,能源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和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将作虚假承诺的企业列入涉电力领域信用监管“黑名单”。录入信用能源网站,同时抄送各政府部门,及各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等,予以联合惩戒。
六是经核查,凡是未履行承诺的企业,此后不得再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业务,对其办理许可事项予以严格审查。
12.本企业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能源监管局开展的依法检查,清楚不配合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将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移送稽查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13.本企业所做的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撤销许可证、接受监管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将本企业列入涉电力领域信用监管“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等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业务实际办理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