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息报送表
单位名称 | |||
许可证颁发机关 | 发证日期 | ||
许可证编号 | 许可证类别、等级 | ||
通讯地址 及邮编 | |||
报送信息具体情况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报送信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填写,并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1)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2)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